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相关油品缴纳消费税问题的咨询
尊敬的老师:
您好!本公司是一家生产(调和)工业用油与工艺用油的企业,自财税[2008]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与[2008]10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本企业遇到了一些实质性的问题,烦请老师给予指点,不胜感激!具体问题如下:
(1)《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第六条规定: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请问老师税法有否详细解释机械加工过程具体包括哪些过程?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具体包括哪些产品?用于金属压延加工过程的相关轧制油品与平整液是否属于该成品油——润滑产品范围?如果是,国家政策有否具体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的分类,金属压延加工属于一个单独的行业,它不包括在机械加工行业范围内。本公司生产(调和)的产品不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而是作用于金属压延过程中冷却与防锈的产品,不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征收消费税的成品油——润滑油序列,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当否?请指示!
(2)如果用购进的经过加工的(或可以食用的)植物油(如棕榈油,菜籽油等)生产(调和)的作用于金属压延过程中冷却与防锈的产品,是否要缴消费税?如果要缴,购进的植物油能否抵扣?
(3)财税[2006]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中第六大项——成品油第(四)小项——润滑油中明确规定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国税发[2008]37号文《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第二条: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三)条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中第1条规定: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根据本条款理解,本次改革是征对原油加工企业以及中石油与中石化的下属炼油厂,本企业生产(调和))的油品应不属该成品油——润滑油范围。当否?请指示!
尊敬的老师,到目前为止,我们也与其他县、市的一些同行联系过,据了解他们都没缴过消费税,当地国税局也从未向他们企业要求过。我们在政策理解上与本地国税部门有分歧,本地国税局一直在向本企业催缴,如企业认为不需要缴纳,必须取得上级税务部门的正规答复。我们迫于无耐,只能向您求助,忠心地感谢您的指点,急盼回复,以便企业具体执行。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税法没有解释机械加工过程具体包括哪些过程,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具体包括哪些产品税法没有具体规定。用于金属压延加工过程的相关轧制油品与平整液不应属于该成品油——润滑产品范围,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2)不缴消费税。
(3)你企业生产(调和))的油品应不属该成品油——润滑油范围。
应交消费税的产品采取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不征消费税。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各个消费税文件中没有将金属压延油列为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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