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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增值税问题

2009-06-29 20:00:37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出于特殊原因,购进货物一批,将其按购买价格出售.相关的进项税及销项税视同正常购销业务处理.但我公司主管国税局,认为该项业务是平销业务,应该重新核定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请问专家:税务局的平销观点正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正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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