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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礼品消费税

2009-07-21 15:17:17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钢材贸易型企业,从事钢材贸易业务,但我公司取得了一些烟,酒,礼品之类的发票,这些烟,酒,礼品用于送给客户,但税务局认为这些烟,酒,礼品要视同销售,需缴纳税款,请问:用于送礼的烟,酒,礼品是否应视同销售,怎么缴纳税款?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154号

1993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税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的。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权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③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①。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②。

(注:①②根据1998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此两句暂修订为“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根据1999年9月8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第147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凡在京国税[1999]第147号第一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不再执行本文件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注:①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中的第一条(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被废止***)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此文件中第三条、第四条已被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156号

1993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现将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  1.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2.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

附件1: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1)进口卷烟;  
  (2)白包卷烟;  
  (3)手工卷烟;  
  (4)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7.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1.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①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                10%  
  (2)乙类卷烟              5%  
  (3)雪茄烟                  5%  
  (4)烟丝                5%  
  (5)粮食白酒                10%  
  (6)薯类白酒              5%  
  (7)其他酒                  5%  
  (8)酒精                5%  
  (9)化妆品                  5%  
  (10)护肤护发品            5%  
  (11)鞭炮、焰火            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13)汽车轮胎                5%  
  (14)摩托车              6%  
  (15)小轿车              8%  
  (16)越野车              6%  
  (17)小客车              5%  
  3.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以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6.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所属分局批准。
  
  五、关于报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方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六、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  

北京卷烟厂      天津卷烟厂      石家庄卷烟厂      保定卷烟厂  张家口卷烟厂  
太原卷烟厂      曲沃卷烟厂    呼和浩特卷烟厂    乌兰浩特卷烟厂    沈阳卷烟厂    
营口卷烟厂      锦州卷烟厂    岫岩雪茄烟厂  长春卷烟厂    四平卷烟厂      
延吉卷烟厂    哈尔滨卷烟厂    绥化卷烟厂    富锦卷烟厂    漯河卷烟厂      
安阳卷烟厂      新乡卷烟厂      开封卷烟厂    商丘卷烟厂    洛阳卷烟厂    
南阳卷烟厂      邓州卷烟厂      淮滨卷烟厂    汝州卷烟厂    光山卷烟厂    
郸城雪茄烟厂    武汉卷烟厂    襄樊卷烟厂    枣阳卷烟厂    广水卷烟厂    
红安卷烟厂      当阳卷烟厂      利川卷烟厂    重庆卷烟厂    贵阳卷烟厂    
遵义卷烟厂      贵定卷烟厂      毕节卷烟厂    青松卷烟厂    黄平卷烟厂    
铜仁雪茄烟厂  贵定卷烟厂分厂    昆明卷烟厂  玉溪卷烟厂    曲靖卷烟厂
昭通卷烟厂  楚雄卷烟厂      大理卷烟厂      红河卷烟厂      会泽雪茄烟厂  
绥江雪茄烟厂    宝鸡卷烟厂      海林卷烟厂      林口卷烟厂      穆棱雪茄烟厂  
上海卷烟厂      南京卷烟厂  徐州卷烟厂      淮阴卷烟厂  杭州卷烟厂  
宁波卷烟厂  嘉兴卷烟厂      合肥卷烟厂      蚌埠卷烟厂  芜湖卷烟厂  
阜阳卷烟厂      滁州卷烟厂  亳州卷烟厂      砀山卷烟厂    蒙城雪茄烟厂    
厦门卷烟厂    龙岩卷烟厂  来凤卷烟厂        三峡卷烟厂    江陵雪茄烟厂    
建始雪茄烟厂    武汉卷烟厂    咸宁分厂      长沙卷烟厂      常德卷烟厂      
郴州卷烟厂      零陵卷烟厂  龙山卷烟厂      新晃卷烟厂      祈东卷烟厂    
新邵卷烟厂    凤凰雪茄烟厂    广州卷烟一厂    广州卷烟二厂    韶关卷烟厂    
梅州卷烟厂    湛江卷烟厂      深圳卷烟厂        延安卷烟厂    咸阳卷烟厂    
澄城卷烟厂    旬阳雪茄烟厂    汉中卷烟厂一分厂    兰州卷烟厂  天水卷烟厂    
庆阳卷烟厂    合水雪茄烟厂    吴忠卷烟厂        乐都卷烟厂      新疆卷烟厂    
昆明卷烟厂分厂  孙吴卷烟厂  龙岩卷烟厂      永定分厂    广丰卷烟厂    
井岗山卷烟厂    赣南卷烟厂兴国分厂    郸城雪茄烟厂      周口卷烟分厂    
云霄卷烟厂    畲山卷烟厂      泉州卷烟厂  华美卷烟有限公司      南昌卷烟厂  
赣南卷烟厂    济南卷烟厂      青岛卷烟厂  青州卷烟厂    德州卷烟厂    
菏泽卷烟厂    烟台卷烟厂      滕州卷烟厂    临清卷烟厂    沂水卷烟厂  
兖州雪茄烟厂      山东乐富门烟草有限公司  郑州卷烟厂        南雄卷烟厂  
南海卷烟厂    南宁卷烟厂      柳州卷烟厂    玉林卷烟厂        武鸣卷烟厂    
钟山卷烟厂    玉林卷烟厂分厂    钟山卷烟厂富川分厂      海南卷烟厂  
成都卷烟厂    四川卷烟厂      什邡卷烟厂    绵阳卷阳厂        西昌卷烟厂    
涪陵卷烟厂    黔江卷烟厂      巫山卷烟厂    中山雪茄烟厂    咸丰卷烟厂  
大司卷烟厂    勋阳卷烟厂    当阳卷阳厂长阳分厂    隆回卷烟厂      桑植卷烟厂  
永顺卷烟厂    零陵卷烟厂      新田分厂    凤凰雪茄烟厂乾州分厂  
零陵卷烟厂江华分厂      湛江卷烟厂廉江分厂  浦北卷烟厂  博白卷烟厂  
新郑卷烟厂    许昌卷烟厂    驻马店卷烟厂    蓬安雪茄烟厂    什邡光明雪茄烟厂  
桂林卷烟厂    桂林卷烟厂分厂    宜宾卷烟厂    泸州卷烟厂    武陵卷烟厂  
兴义卷烟厂    六盘水卷烟厂  ③

(注:①②根据1993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此依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③根据1993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英对照]
国税函[2008]828号
2008年10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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