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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消费税问题

2009-07-27 19:30:21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化妆品,我单位负则提供一部分原料及包装物,生产厂提供辅料及加工费,生产厂给我公司开票只有辅料及加工费部分,请问专家消费税如何交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消费税根据辅料及加工费计算缴纳,计算公式见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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