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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货物免增值税和关税的文件

2009-08-05 12:14:19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进出口保税区货物免增值税和关税。请问国家及税务总局有关的文件和文件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
  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66号

2006-07-06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税区内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从事的非保税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47号)收悉。批复如下:?
  考虑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施行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可在境内区外办理报关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在境内区外的出口货物,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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