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2009-08-22 19:02:32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新办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如何申请延期申报?提供哪些资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对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做了如下调整,具体规定如下: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直接向税务机关北交申请即可。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