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你好!
我们目前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在海关缴纳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到当月录入四小票系统,并进行了抵扣,但我现在听说,进口货物必须先在税务局进行备案后,才能抵扣。不知是否有这样的文件。我们是天津公司,咨询了天津开发区国税局,他们说备案政策已经在最近取消了,不用备案,直接录入四小票就可以抵扣。不知他们依据的是哪一个文件,麻烦老师能告诉我文件号吗?而天津河西税务局却说,要先进行备案后,才能抵扣,不知他们又依据的是哪一个文件,我猜想是否以前是有一个文件,一定要备案后,才能抵扣,现在又有一个文件,取消备案制度。如果有,麻烦老师告诉我依据文件号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没有备案的政策。我没见过要备案才能抵扣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三、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凡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该软件发布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没有超期未抵扣的纳税人,仍使用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