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
您好。我公司2006年与外方联营,控股51%成立一家工厂。2008年完成基本建设阶段,开始销售。我公司2009年7月收到境外带回来的现汇5万美元。请教专家:(1)该5万美元已经在境外完税,如果提供证明是否可以免征所得税,(2)我公司2008年汇算5月25日报出。该回款体现在2009年汇算是否正确(3)该境外公司在投产前,发生的诸如招聘费,配件运费,劳务差旅费等自2006年开始陆续有10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招待,市内打车等间接费用,请教专家:这部分是否涉税 (4)如果我公司放弃5万美元的免税收益权,那么发生的这100多万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谢谢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体现在2009年是正确的,如果提供境外已纳所得税证明,是可以 免税的。属于境外公司费用不可在境内公司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