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我是一家石油化工企业,主要原料为原油和燃料油,根据财税【2008】19号文的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再根据财税【2008】167号文对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鉴于以上规定和注释,我公司购进的3#燃料油是否可以抵扣消费税?文件中对燃料油的解释是列举还是重点说明呢?请专家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4-6号燃料油,是否指4号到6号燃料油,咨询石油化工行业专家。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仅限于文件中列举的油品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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