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A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办理过采购国产设备退税800万元,现欲将公司的C车间分立出为C公司(单独法人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问B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未出五年的监管期,分立出C公司是否需补交已退税款?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分立不完全等同于再投资行为,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100%为非股权支付额,是否不补征已退税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171号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