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委托另一家轮胎企业(一般纳税人)加工轮胎,我单位提供原材料,煤,电等材料,消费税是受托方抵扣代缴的,现我单位有一批出口胎让受托方加工,我单位把原材料卖给受托方,受托方以开发票销售给我单位,消费税是怎么计算的?税务局认为应该按受托方的销售价上消费税,是否合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消费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你单位把原材料卖给受托方,受托方再销售给你单位,在这个过程中,轮胎企业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应由轮胎企业缴纳消费税,计税依据为销售给你单位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