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由国外某集团在 2007 年投资的全额子公司,专门从事废机油循环利用的环保型企业,且已经领取江苏省环保厅所颁发的相关经营资质证书。我司是利用总部所独有专利技术对废机油再生,主要产品为润滑油基础油、附产品燃料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础油和燃料油在销售环节中需要征收消费税,只是我司生产的原料为废机油且此废机油在原先的市场流通环节中已经征收了相应的消费税,那我们的产品在销售时是否需要再次缴纳消费税?是否属于重复征收?
另外,目前收购废旧物资已经没有10%增值税可以抵扣了,那么利用费油生产成品油的增值税率还是17%吗?是否有办法可以享受免或减增值税和消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消费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2、无享受免或减增值税政策。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