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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按下文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4]095号 三、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四、纳税环节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