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长时间在工地,我公司规定在工地期间按级别享受差旅费用,这样职工每月除工资外还有差旅费补贴(差旅费50元/天.人),这要并入工资薪金计交个税吗,有些人说附上考勤表就可以不用交,有的说有住宿发票附上就可以免除了,请问到底怎么样才不用交税,职工又能多领点补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上述情况应并入工资薪金计交个人所得税,当然,上面介绍的“有些人说附上考勤表就可以不用交”,可能是一种误解。实际情况是:一些地区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要求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省内所属跨市从事施工经营行为的,凡工程施工人员所得确实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并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在按省局规定办理报验登记后,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异地施工相关纳税证明资料,如: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个人收入分配计划;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凡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并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后,可同意施工企业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你去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以了解当地的一些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