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问题内容: 我是“燃料油”在加工及销售的企业,请问我公司如果从“贸易公司”(就是只销售不生产的公司)购入燃料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消费税。
问题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规定:
“二、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
(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0/03/12
这是当地税务局给予的答复,但是贵俱乐部如何看待这个答复,有异议请指出,最好附带国税函[20**]***号文件。
我们主要问的是燃料油。
谢谢!急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两种外购或委托加工的油可以抵扣:第10项: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第11项目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所以就贵公司情况看,如果购入的不是石脑油或润滑油生产应税消费品,我们认为不能抵扣。》(财税[2008]19号)规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我们认为他应当理解为从一般意义上的生产企业购入或从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