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我单位现在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品酒,对方负责生产酒和包装等事宜,品牌使用的是我公司的商标,由我公司负责销售。请问,此种情况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对方负责生产酒和包装,使用你公司的商标,你们之间不构成委托加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51 号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