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首先对您的回答表示感谢,但是我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您上面所列条件为河北省下发的文件,我是山西省,没有看到相应的规定。有没有国家税务局的相关文件作为以上内容依据的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参照国税函[1998]5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未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的其他规定,对于山西省的地方规定,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