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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母子公司固定资产调拨的问题

2010-04-02 12:29:27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有5部车给集团本部使用,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该车的相关费用应该在集团本部列支,该费用能否在集团本部税前扣除?如不能,该怎么办?如果子公司无偿调拨给母公司,涉及到什么税种?具体的政策文件是什么?该怎么做账?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双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固定资产租赁行为,如果使用中发生的费用由集团承担,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子公司无偿提供的行为,税务部门可认为交易不公允而调整计税价格。租赁缴纳营业税(5%).政策文件: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按承租行为进行账务处理。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营业税规定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按理无偿就不应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有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这就看当地税务机关具体如何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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