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勘察设计单位,在计提正常工资的同时,又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243号文件)计提了一份业余设计奖,根据规定业余设计奖不纳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按月领取薪金后,还可根据自身工作情况获得业余设计奖。由于业余设计奖未计入工资总额,请问业余设计奖是并入工资薪金计税,还是按单独劳务费计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对本企业职工的奖励,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因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为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