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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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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2010-05-19 17:20:12
俱乐部会员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原属于工效挂勾企业,2008年年初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余额为3,202,216.66元,2008年年末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余额为1,387,200元,请问我公司可做纳税调减吗?调减金额是3,202,216.66-1,387,200.00=1,815,016.66元对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2008年实际发放的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可以扣除,可以扣除的金额为核准发放的工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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