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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1、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财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被投资企业增加资本金,应当按“营业账簿”税目中的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因此,企业以房屋、土地等对外投资,应当视同转让不动产,取得所得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所得的,不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