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公司需要报废处理一批产品无市场的工装,该工装是09年2月购进的,其进项税已在当期抵扣,工装入固定资产管理,现处理时需要将进项税转出吗?依据的文件号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按以上规定,报废处置时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不需作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