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会按季度给予经销商广告宣传补助费(比如媒体、电视、网络等广告费用),补助额度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比如经销商1000万销售额,按0.5%最多只能给5万广告补助,如果经销商发生了3万,我们也只给3万,超过5万,也只能按5万补助。请问,这块广告补助费能否当做正常返利,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结算?还是必须让经销商出具服务业发票给我司进行结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个人认为,你公司给予经销商的补助费与商品销售额挂钩,应当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