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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备的抵扣问题

2010-09-26 12:00:0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上次问的附属设备的抵扣问题又被税务局给驳回了

税务局回复: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矿山用潜水泵/风机,属于给排水、通风配套设施,且属于必备设施,属于生产用设备不能抵扣,属于建设用更不能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113号文件规定,税务的说法也有一定道理。只能与他们协商沟通解决了。若必要,可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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