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价格调节基金作为一种代扣代缴的税费,根据税务局的要求,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必须并入价款中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按照开票金额计算,企业需要额外的承担价格调节基金金额/1.17*0.17的增值税税额,这样是不是不合理?按照我们的理解代扣代缴的调节性质的税费不具有增值的性质,因此不需要并入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我们的理解对否?请老师指点,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你的理解基本正确。代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不需要作为价外费用交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
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
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者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且专款专用。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