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煤炭企业,一直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提取维简费和安全费,并按提取的金额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实施后,我们是否还是按照提取金额在税前扣除?最近听说要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扣除,是这样吗?因为没有文件明确规定,我们对此一直很困惑。另外,如果变成按支出金额扣除,那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呢?我们以前年度按提取金额税前列支了的要不要补税呢?期盼老师们的答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要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扣除,从2008年1月份日起执行。以前年度按提取金额税前列支的,其中没有实际支付的部分要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