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境内外商独资公司,母公司设在香港并为香港上市公司。现母公司为激励境内子公司高管,给予其母公司的股票期权,请问个人所得税能否近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计算?另这些股票期权费用可否在境内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母公司设在香港,给予的股票期权适用香港的税法。
2、股票期权费用不可以在境内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行权日,个人取得所得时按以下规定判别是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母公司是设在香港并为香港上市公司,即母公司与该高管不构成外商投资企业对本企业员工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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