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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2011-11-02 17:01:2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是一家煤矿,我们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进部分装载机、井下防爆自卸车、吊钩式起重机等,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已经认证并抵扣,但是最近税务局查账说我们的这部分设备不能抵扣,依据是:国税发【2008】117号文,说是要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抵扣,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我们认为117号文并没有明确指出该类车辆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另外指的是"零售业务“,而我公司是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进,我们也咨询了厂家他们根本就没有机动车销售发票。我不知我们的观点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请老师予以解答,谢谢!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关于增值税抵扣,我们有一套副井提升设备,即大罐笼主要用于工程机械的上下井及人员上下井,这套设备在地面及井下来回运行,地上部分在井塔内,而且这是一套庞大的系统它是由好几个部分组成的有:罐笼部分、信号系统、安全系统、电控系统,提升用的绳索部分组合而成。税务局认为不能抵扣,理由是他类似于电梯。我们的观点是: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以建筑物和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配套设施不能抵扣,我们这套大罐笼提升系统属于该文件下的所属分类第25-6-9项下的多绳摩擦提升系统,它的价值远远大于井塔的价值,井塔反而是大的附属设施。不知我们的观点是否正确。还是只有和井塔直接连接固定的部分设备不可抵扣,其余部分可以抵扣。请老师赐教!如方便可否将简答问题老师的电话提供给我们,方便沟通。急!急!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个人认为这些不属于机动车的开票范围,厂家也没有机动车销售发票,是可以抵扣的。不能抵扣的机动车主要是指消费型小汽车。
2.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以建筑物和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配套设施不能抵扣,我们这套大罐笼提升系统属于该文件下的所属分类第25-6-9项下的多绳摩擦提升系统。观点是正确的。是可以抵扣的,井塔和井塔附属的设备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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