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是一家煤炭企业,煤炭企业专用小型设备(12种)可做为原材料核算,不做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并可做为成本直接列支,可具体的政策依据是哪个文件我不清楚?可以提供一下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会计核算的规定,具体文号没找到,抱歉。
根据煤炭企业的特点,煤炭企业专用的12种小型设备,由于使用年限较短,数量较多,流动性大,更换频繁,有的虽然价值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但也不列为固定资产,都按低值易耗品处理,如风钻(煤电钻)、风镐、矿灯、7.5kW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 200A以下的低值防爆开关、10kVA以下的变压器、局部通风机、容量在4吨以下的矿车(坑木台车、平板车)、综合保护器、自救器和瓦斯检定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