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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011-11-10 12:21:3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就是想弄明白通过代理商代理购进进口设备,应该代扣代缴那些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是代理商还是设备购买人?代理商是中国境内北京的一家公司,设备购买人是在内蒙古,设备销售方是德国的一家公司。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设备到货后有外商派技术人员到买方公司所在地现场安装并在合同中列明劳务费金额。设备款由买方支付给代理商,然后由代理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外商。现在是我们的主管事务机关要求我方(设备购买方)代扣相关税费。但是按我的理解是代理商应该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依据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是事务局的观点是按劳务发生地属地征收。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你们的理解是正确的。应由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第十五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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