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为员工报销取暖费、移动电话费的制度标准文件,举例说明:
一、取暖费:
企业如为某员工报销取暖费2600元/每采暖期6个月,根据内国税所字[2004]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取暖费由年人均400元调整为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暖期月人均100元,则需要员工缴纳个税的取暖费为2600-100*6(6个月的采暖期)=2000元,并入当月工资、薪酬缴纳个税,这样计算正确吗?
如果采用发放现金形式支付取暖费,仍是上述计算个税的过程,正确吗?
二、通讯费:
企业为某员工报销一个月的移动电话费450元/月,根据内国税所字[2004]11号规定:三、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移动通讯费用,实行据实列支的(必须凭有效凭证),同一人员只能报销一部手机的话费,报销金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实行发放通讯补贴形式的,则月人均(发放办公通讯补贴人员)不得超过50元。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将办公通讯费用发放方案及发放人员名单于当年4月1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及时报送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允许其在所得税前扣除。
则需要员工缴纳个税的移动电话费为450-200=250元,并入当月工资、薪酬缴纳个税,这样计算,正确吗?
如果采用现金的形式发放移动电话费,则需要员工缴纳个税的移动电话费为450-50=400元,并入当月工资、薪酬缴纳个税,正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从文件规定看,您的计算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