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煤炭开采与销售的企业,公司在2005-2010年会计利润累计是亏损的,且可在五年之内弥补的税务利润也未弥补完,公司在2008-2010年度已经连续三年盈利,但累计仍是亏损。
在今年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时候,为了回报股东信任,决定要分红。现在的问题是:
1、 虽然税法规定累计亏损不能分红,现在要分了,且如不分红的话,存在股东撤资或不同意再增加注册资本金。财务要如何处理?有通融的方案没有?
2、 如果分了红,股东方作为分红取得的收入,想要免缴企业所得税就必须取得我们这边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但是,这个证明,我公司即使想缴税取得,税务局会开吗?如何操作?
3、 股东方取得的这种公司间的分红收入如何证明已交企业所得税了?以便取得免税资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 累计亏损不能分红是公司法的规定,不是税法的规定。从税法的角度,只要依法纳税,可以进行分配。
2、 想要免缴企业所得税,需提供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和会计处理凭证。完税证明就是税票,不需要税务局另开完税证明。
3、 答复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