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但在2010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112号),明确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西部地区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油气销售收入的5%,并且针对不同地区进行了税率优惠。
想咨询的是,我企业属西部地区,并且在2010年12月-目前对资源税按优惠后的税率计交,那新文件发布后,并没有公布相对应的优惠,请问:我企业是否还可以按2010年的文件采用优惠后的税率计交资源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经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法规库未挂《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112号)文。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