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福利费仍是按照旧的会计准则进行计提的,现在我单位想直接从计提的福利费中发放现金福利,问是否可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1、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2、可以发放现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