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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后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2011-11-23 17:07:10
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注册在B市,在C市新设立了一个事业部(形式上独立核算企业),由A公司直接进行固定资产采购,按事业部制核算管理,已抵扣上百万固定资产进项税。目前公司准备以该事业部成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当地缴纳流转税,请问,当这个分公司后,如何划转已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能否由A公司开具发票给分公司?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按上述规定,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固定资产。不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不可行。只有将货物从总机构移送分支机构用于销售,才视同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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