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热电联产企业,按照财税【2009】11号文件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精神,我公司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1、免征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报批?
2、免征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做补贴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3、09-10年由于掌握政策滞后等原因,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全部上缴了,是否可在以后年度抵扣还是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不需要审批。
2、需要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6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3、可以申请退回。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