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现在用于工程项目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了,但施工单位在甲方领用的材料要不要开增值税发票?如果要开的话就相当于我们的埋藏税抵了又缴了销项税,等于没抵进项税。其次本来增值税及营业税是平行的,只缴一种就行了,但材料这一块像这样的话就不仅缴了增值税还缴了营业税,变成双重缴税去了,该如何处理甲供料这块比较适合呢?
二、我们公司本来下面有一个管道分公司,但后来我们的管道分公司被我们母公司的母公司(控股公司)给转出去,变成控股公司直属的子公司去了,控股公司按我公司账上管道分公司的账面价值付了几个亿给我们公司。这属于资产销售要缴税吗?要缴什么税?该如何筹划才能变成整体资产转让就不用缴增值税与营业税了?谢谢!
大红山财务张红
2011年12月22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发文日期为2011-11-16,有关衔接问题,还没有具体的细则,请观注。
2、请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此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内容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51号。不征税的关键是“劳动力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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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抱歉,即使未试点,甲供材也有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你所述问题不在讨论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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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请放心,税制改革,在税制设置上不会存在双重征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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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请放心,税制改革,在税制设置上不会存在双重征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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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增值税法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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