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经营燃气,因政府限价政策,不允许涨价,致使企业这块业务严重亏损,售价只是成本的不到一半每立方米2.9元,后与政府争取,政府对居民用部分按每立方米补贴2.1元,补齐到每立方米5.00元,但实际拨付时比如是1万立方米应补贴2.1万元,因为政府资金紧缺一年内分两笔一共3千,请问这部分补贴我们应计入主营收入吗,涉及增值税吗?只有发改委价格部门的勘查笔录,没有正式的拨付批文,应拨未拨的部分需要入账吗,如果想入账,以什么凭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补贴一般不涉及增值税,与实际收到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涉及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