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俱乐部老师:
我公司是一家在深圳注册的投资性,为了开发西南地区的水电资源,我公司在成都独资市注册成立了一家水电投资企业(A公司),因政府部门的规定,A公司又在凉山州的盐源县注册成立了水电资源开发建设经营企业(B公司),在B公司股权构成中,A公司占股90%,盐源县国资公司占股10%;为了加快水电资源的开发,我公司决定引入战略合作伙伴,于去年将我公司在A公司100%股权中的70%股权转让给了在成都市注册的一家国有电力央企,并办妥了股权变更的所有手续。B企业的股东没有发生变化,近日,盐源县政府向B企业来函,要求B企业代扣代缴A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
请问:
1、盐源县政府的来函要求恰当吗?
2、B企业能代扣代缴A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吗?在这方面有什么税法依据?
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政府处理不恰当;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为,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因此,对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外的股权,均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