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是一家煤炭企业,今年进行水力机械化采煤技术改造,2011年生产设备的几大系统也都相应的进行改造和更新。
一、 三井
1、 变电所改造,新建了供电系统,向井下架设了供电线路。
2、 井下新增加了排水管路,排水系统进行了更新改造。
3、 购置了高压泵,铺设了高压管路,新建立了高压供水系统,用于井下水力采煤。
4、 排水井(地面)至东晋矿(地面)新建了备用供电回路。
二、 通明井
1、 新建变电所,向井下架设供电线路。
2、 恢复原井口,铺设压风管路,建立压风系统。
3、 铺设排水管路,新建排水系统。
综上所述,煤炭企业排水管路、供电线路、压风管路都是延井筒及巷道铺设的,但都是生产设备几大系统的其中一部分,具体是,水泵和排水管路形成排水系统,用于井下向地面排水;变电设备和供电线路形成供电系统,用于井下设备供电;压风机同压风管路形成压风系统,用于井下通风;高压泵同高压管路形成高压系统,用于水利采煤。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是否属于不动产的附属设施,所耗材料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地面新建的备用供电回路是否属于不动产,所耗材料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只要是建于不动产中或上的,都属于不动产,不能抵扣。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只要能运出来或拿出来,只要能移动,就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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