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县属国有企业,主营煤炭开采及销售。2011年度实现销售收入6亿元,净利润5000万元,截止2011年底我公司短期借款余额10亿元,借款合同标明的借款用途全部为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借款。我公司2011年度购买煤田探矿权共支付资金5亿元,所购探矿权已单独成立独立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100%控股该公司,现该公司已进入建设阶段,我公司又以借款形式支付该公司资金3亿元用于矿井建设。
请问:1、我公司借款利息能否全部计入我公司当期财务费用?
2、我公司借款利息如果部分计入投资成本,应如何划分计算?
以上答复,请专家提供相关税法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没有与利息相关的收入,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但年末需要纳税调整。
2、如果是为投资发生的,应当全部计入投资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