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俱乐部的全体同仁,大家好!上次我问:企业技术开发费和加计50%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均须先立项,请问专家我们应该到什么部门去申请立项?立项程序是怎样的?而熊勇老师却回答成了设备抵免的申请立项及程序,是否答非所问了呢?这里烦请有关专家再次重新解答一下好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熊勇 专家解答如下:还是我重新解答一下,上次发生了笔误,向您表示歉意。实在太忙了,我现在平均每天只睡六个小时。难免出现一些失误。
已取消审批,税法未规定立项部门,各地作法不一,在深圳允许企业自行立项,不过通常是向行业主管部门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着重审查其帐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以下文件供您查阅。
国务院2006年2月27日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 》——有新变化!
如何运用技术开发费政策进行所得税筹划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6
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3号 11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49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6]152号 14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15
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发[1999] 173号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