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以燃气管道建设、运输及销售为主营业务的,2011年12月才刚刚实现销售收入,但2011年每个月都有一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主要分为两部分:为建设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平时招待客户所发生的),那么我的业务招待费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前扣除?能否把业务招待费分情况进行分别扣除?现在两种情况比较让我疑惑:第一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的60%,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扣除?第二种,还是仅仅把12月份的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因为这样比较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相关性原则(扣除的费用从性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业务招待费会计上可以据实列支,但税法上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与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的金额谁小按谁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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