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公司2010年购进数吨钢材,业务发生属实,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已抵扣。2011年接地方税务局通知,由于开票方逃税,甲公司将进项税金转出,补交税款及滞纳金。请问应该转出该笔业务成本开支,补交所得税吗?如不转出,有相关税收政策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如果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同时,即便是善意取得的其成本部分也不允许扣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