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财税[2008]159号文出台之前(不准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对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我公司财务账面以公司名义核算,而合伙企业将我公司投资以自然人名义入账,日常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现经合伙人同意,转让了100%的股权,转让所得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请问:1、我公司可否将税后转让所得冲减投资?2、冲减投资后账面形成的亏损或盈利,我公司是否还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3、若涉及企业所得税怎样计算交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因法律上不认可这种投资行为,只能作为自然人向公司借款来处理。
2、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入伙、退伙。股权转让适用于依据《公司法》注册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