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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并纳税问题

2012-04-12 11:01:17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单位在外省设立了分支机构,想咨询以下问题:

一、若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话,

1、是否需要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

2、若进行了税务登记,该分支机构将货物移交总机构用于出售时,是否需要向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若进行了税务登记,是否必须进行工商登记?

二、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需要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是的,需要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工商登记要先于税务登记;
4、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支机构预缴,年末由总机构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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