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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2012-04-13 12:16:34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单位在外地设置了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由于特殊原因,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允许我们对该分支机构进行工商登记。

同时,由于增值税的原因,需要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由该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的问题是:

1、该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依据是什么?

2、该分支机构能否以总机构的名义,即用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并领取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总机构进行正常抵扣?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依据上述规定,在外地设置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该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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