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某企业2007年调增工会经费200万元,2008年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400万元,2008年缴纳工会经费600万元,并取得了工会经费拨缴单,企业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调减了200万元,这种做法对吗?税务检查认为,2008年只能扣除2008年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400万元,因为2008年的扣除限额是400万元,不能调减200万元,那种说法正确,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务的说法是正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