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 本公司(甲方)国有控股企业与省外一家私营企业(乙方)商定,甲方以某处矿产资源约5000万元入股,乙方以货币资金约1.7亿万元入股,注册登记成立丙公司,联合开发新矿井,我们的问题是;
1、 我方(甲)以采矿权5000万元入股,该采矿权取得时价款为680万元,现评估价款为4500万元,那么是否存在增值问题,原始价是否存在交纳营业税的问题?
2、 若新注册分公司,(丙公司)应该不存在问题,若注册子公司、丙公司是否必须纳税,还有没有其它的办法,请专家予以指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号
颁布时间:2012-1-6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需要交纳营业税。
2.无形资产投资免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