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由三个股东单位共同出资合建的企业,现有股东单位提供给我单位无偿使用的车辆各1台,共3台,问,车辆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只签订无偿使用协议可以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总局没有具体规定,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的规定:
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或其他单位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